马太福音信息(三十五)---圣经有关结婚、离婚、再婚的教训
太19:4-6
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直线上升,不仅摧毁传统的道德底线,而且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,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。有鉴于此,本文将就有关“婚姻”、“离婚”、“再婚”这一圣经重要议题做简要评述,盼望基督徒能够遵循圣经教导,在社会中发挥光与盐的作用。
一. 婚姻的设立
创世记第一章,神完成每一种创造,都说是好的;当神创造亚当之后,神说“甚好。”然而,创世纪第二章,神说“那人独居不好。”
“耶和华神说,那人独居不好,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。”(创2:18)
神用亚当身上一根肋骨造了夏 娃,领到亚当面前,亚当称女人为自己“骨中的骨,肉中的肉。”于是,人类第一桩婚姻便如此产生了。
“因此,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,二人成为一体。”(创2:24)
可见,是神造了亚当,是神造了夏娃做亚当的帮手,是神将夏娃领到亚当面前,也是神将他们二人连为一体。所以,婚姻是神设立的,因而婚姻的神圣性也正是在此。
二. 婚姻的目的
从新旧约圣经的教导中,可以看出神设立婚姻的目的。
A. 荣耀上帝
人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,而且神一开始就造男造女。
“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,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。”(创1:27)
“诸天述说神的荣耀。”(诗19:1)一切被造之物都在述说神的荣耀。而人是按神的形象被造,是神创造的高峰,因此人本身带有神的荣耀,正如大卫在诗篇上所讲,神赐给人“荣耀尊贵为冠冕。”(诗8:5)
而神照他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,神定意将一男一女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在一起,是要他们特别在婚姻家庭中来共同彰显神的荣耀。
B. 生儿育女
婚姻是生育的前提,因而是种族延续的必然要求。“神就赐福给他们,又对他们说,要生养众多,遍满地面,治理这地。也要管理海里的鱼,空中的鸟,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。”(创1:28)
神的心意不仅要人类生养不息地延续,而且更进一步,乃是要人养育认识神、敬畏神的虔诚后裔。“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,他不是单造一人吗?为何只造一人呢?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。”(玛2:15)
婚姻实现人类繁殖的功能,但神的心意并不是单单让人成为生育机器,而是在婚姻和家庭中赐予人相爱的欢乐及亲情的幸福。
C. 爱情甜美
爱情是文学艺术作品中永恒的主题。无论是小说,诗词,童话,绘画,电影,音乐,无论是东方和西方,概莫如此。
人类的第一次的爱情是在第一桩婚姻中诞生的。试想,当亚当一觉醒来,忽然看见美丽的夏娃就站在他的面前,他情不自禁地惊呼:“这是我骨中的骨,肉中的肉。”(创2:23)那是怎样的喜悦、爱慕、幸福、甜蜜。
可见爱情是在婚姻中被建立、发展并最终得以完善的。因此,“婚姻是爱情的坟墓”的人生“格言”,实在是谬之千里。
德国牧师潘霍华在狱中写给他即将举行婚礼的侄女的信中说,“记住!从此以后,不是爱情维系你们的婚姻,而是婚姻滋润你们的爱情。”
“爱情众水不能息灭,大水也不能淹没。”(歌8:7)
“由于太多的婚姻因缺乏真爱、交托和委身而破裂,所以圣经中有《雅歌》这样专门谈论爱情的书卷,以宣示神有关爱情婚姻整全圣洁的原则,实在是人类的福祉。” (J. Deere)
所以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,乃是爱情的避风港、栖身地、安乐窝。“要使你的泉源蒙福。要喜悦你幼年所娶的妻。她如可爱的麒鹿,可喜的母鹿。愿她的胸怀,使你时时知足。她的爱情,使你常常恋慕。”(箴5:18-19)
D. 生命伴侣
夫妻互称生命的伴侣,实在是很恰当。两个人同行相伴,互相搀扶,甘苦与共,风雨同担。对基督徒来说,也更是属灵的同伴,同走天路。
“两个人总比一个人好,因为二人劳碌同得美好的果效。若是跌倒,这人可以扶起他的同伴。若是孤身跌倒,没有别人扶起他来。这人就有祸了。再者,二人同睡,就都暖和。一人独睡,怎能暖和呢?有人攻胜孤身一人,若有二人便能敌挡他。”(传4:9-12)
夫妻二人彼此相伴,也有利于各自的品格操练。两个分别在原生家庭生活了二三十年的成人,双方有不同的经历、背景、性格、观念,都各自带有原生家庭的印记。现在二人结合为夫妻,组成一个家庭,能够相亲相爱地和睦相处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因此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来建立这个家。这个磨合的过程需要时间、忍耐、包容、牺牲等。
哥林多前书十三章爱的真谛首先需要在家庭中操练实践。“爱是恒久忍耐,又有恩慈。爱是不嫉妒。爱是不自夸。不张狂。不作害羞的事。不求自己的益处。不轻易发怒。不计算人的恶。不喜欢不义。只喜欢真理。凡事包容。凡事相信。凡事盼望。凡事忍耐。爱是永不止息。”(林前13:4-8)
因此,夫妻应当象《雅歌》中的良人和佳偶一样,在神所配合的连理中,相思,相恋,相悦,相爱,相契,相合,相守,相伴。
E. 避免淫乱
性犯罪大概是人类社会中最常见的犯罪,强奸、淫乱、嫖娼、卖淫、猥亵、骚扰、性侵、乱伦、包养、重婚、同性恋等,而且呈越来越泛滥、越来越没有底线的趋势。
人与生俱来的罪性在性犯罪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。若按照主耶稣“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,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”这样的标准,少有人能够例外。若一个人对自己诚实,他会从内心承认,圣经“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”(罗3:23)的结论是真实的。
神知道人的本性,于是神设立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,而且“二人成为一体”要求夫妻双方一生一世的绝对忠诚,从而对限制诸如淫乱等性犯罪起到规范作用。
“但要免淫乱的事,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,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。”(林前7:2)
“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,若他们常像我就好。倘若自己禁止不住,就可以嫁娶。与其欲火攻心,倒不如嫁娶为妙。”(林前7:8-9)
“婚姻,人人都当尊重,床也不可污秽。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。”(来13:4)
F. 预表基督
婚姻的最后一个也是很重要的目的,是预表基督与教会的关系。
旧约圣经用婚姻来比喻神与他的选民以色列的关系,神责备以色列的偶像崇拜为属灵的淫乱。
新约以弗所书用婚姻比喻基督与教会的关系。
“你们作丈夫的,要爱你们的妻子,正如基督爱教会,为教会舍己。”(弗5:25)
“为这个缘故,人要离开父母,与妻子连合,二人成为一体。这是极大的奥秘,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。”(弗5:31-32)
因此夫妻间的忠诚,预表教会作为基督的新妇,将自己圣洁无暇地献于基督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此乃圣经要求保守婚姻圣洁的崇高原则。
三. 婚姻的建立
根据创2:24的教导,“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,二人成为一体。”婚姻的建立包括三个步骤:离开父母、夫妻联合、成为一体。
离开父母是指双方在心智情感方面的成熟和经济条件的自立;夫妻联合是指双方在信仰一致的前提下彼此相爱的结合;成为一体是指双方在灵魂体各方面的全然合一。
在此讨论一下双方的信仰一致。
大多数基督徒都同意,配偶要在主里寻找,即要求对方也是基督徒。也许有人存有疑问:基督徒为什么非要找基督徒?
创世记24章,当亚伯拉罕为以撒娶妻的时候,他对他的仆人说,“我要叫你指着耶和华天地的主起誓,不要为我儿子娶这迦南地中的女子为妻。你要往我本地本族去,为我的儿子以撒娶一个妻子。”(创24:3-4)亚伯拉罕不要他儿子以撒娶迦南女子为妻,免得以撒随从当地的风俗,被引诱离弃耶和华神。这大概是圣经有关夫妻要信仰一致的最早记载。
当以色列进迦南时,摩西对以色列百姓特意嘱咐,对于迦南七族的居民,“不可与他们结亲。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,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。”(申7:2)你可以认为这一条,是神作为律法吩咐给以色列百姓。
所罗门娶了一千外邦女子为嫔妃,“论到这些国的人,耶和华曾晓谕以色列人说,你们不可与她们往来相通,因为她们必诱惑你们的心去随从她们的神。”(王上11:2;参出34:16)所罗门宠爱外邦女子的直接后果是:以色列王国在所罗门死后一分为二,成为北国以色列和南国犹大,最后风别亡于亚述和巴比伦。
当部分被掳的以色列人回归之后,他们有人娶当地的迦南女子为妻,文士以斯拉撕裂衣服,双膝跪在神的面前,为以色列人认罪、哭泣、祷告,并严厉吩咐这些犯罪的以色列人离绝这些外邦女子。
在新约哥林多后书第六章,保罗对哥林多信徒说,“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要同负一轭。”(林后6:14)
保罗进一步说,“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?”(What does a believer have in common with an unbeliever?)(林后6:15)意思是,信主的与不信主的有什么共通的呢?
如果信主的与不信主的没有什么共通之处,各自的人生观、世界观、行为方式、道德原则都完全不同,要二人成为一体即在身心灵各方面都完全合一,那怎么可能呢?一些很实际的问题,一个敬拜神,另一个要拜佛;一个礼拜天要去教会,另一个要去影院或赌场;一个要将收入的一部分拿出来奉献,另一个坚决不同意将自己辛苦赚来的钱给人;一个要按圣经原则教养孩子,另一个给孩子灌输社会上适者生存、尔虞我诈的人生哲学,家里怎么会有安宁的日子呢?家无宁日是其次,更重要的是,信主的一方常常需要让步、妥协、甚至丢弃信仰。
新约还有哪些经文提到夫妻双方要信仰一致?
哥林多前书第七章,保罗论到寡妇再嫁时如此说,“丈夫活着的时候,妻子是被约束的。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随意再嫁。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。”(林前7:39)
这里保罗明确指出寡妇再嫁,要“嫁这在主里面的人,”以此类推,信徒嫁娶都应当嫁娶在主里面的人。
在腓立比书第二章,保罗对腓立比教会的信徒说,“所以在基督里若有什么劝勉,爱心有什么安慰,圣灵有什么交通,心中有什么慈悲怜悯,你们就要意念相同,爱心相同,有一样的心思,有一样的意念,使我的喜乐可以满足。”(腓2:1-2)
如果保罗要求腓立比教会的同工尚且要“意念相同,爱心相同,有一样的心思,有一样的意念,”何况是成为一体的夫妻呢?除了亲近神之外,有什么关系比夫妻更亲近的呢?
在哥林多前书第九章,保罗论到他自己使徒的身份时说,“难道我们没有权柄娶信主的姊妹为妻,带着一同往来,仿佛其余的使徒,和主的弟兄,并矶法一样吗?”(林前9:5)
这里保罗提到“娶信主的姐妹为妻,”隐含的意思是,若要娶妻,应当去信主的姐妹为妻;同理,若要嫁人,应当家主内的弟兄。
更明显的是,新约圣经将夫妻的二人成为一体用来比喻基督与教会的关系:基督是教会的头,教会时基督的身体。由此看来,夫妻必须在基督里有相同的信仰是再清楚不过的了。
四. 离婚与再婚
“因此,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,二人成为一体。”(创2:24)二人成为一体,这是神设立婚姻的最初和最终的心意,因此离婚自始至终都不是神的心意。
玛拉基书第二章,“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,休妻的事,和以强暴待妻的人,都是我所恨恶的。”(玛2:16)因此神恨恶离婚。
新约耶稣基督重申,“那起初造人的,是造男造女,并且说,‘因此,人要离开父母,与妻子连合,二人成为一体。’… 既然如此,夫妻不再是两个人,乃是一体的了。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开。”(太19:4-6)
因此,离婚永远都不是神的ideal. 然而,在现实生活中,离婚却是非常普遍的事,而且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。于是也有人试图从圣经中寻找经文用来支持离婚。最常见被引用的经文是申命记二十四章一至四节。
“人若娶妻以后,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,不喜悦她,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,打发她离开夫家。妇人离开夫家以后,可以去嫁别人。后夫若恨恶她,写休书交在她手中,打发她离开夫家,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,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,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。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。”(申24:1-4)
需要明确指出,这段经文不是鼓励离婚,而是在离婚已经成为普遍事实的情形之下,神通过摩西赐给以色列这样的律法,以对离婚现象(或罪恶)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。正如主耶稣所说,“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,所以许你们休妻。但起初并不是这样。”(太19:8)
仔细阅读申24:1-4的经文,这段圣经是很清晰的 “If… Then…” structure (即“如果---那么---”的结构)。它绝不是鼓励离婚,而是对离婚这种犯罪现象的规范。
申24:1-4的真实含义是:如果人休妻,被休的妻子后来又嫁人,而她的后夫也休了她或者她的后夫死了,那么,她的前夫不能再回过头来二次娶她为妻,以免那地被玷污了。
那么,到底有没有什么情形可以离婚呢?新约圣经提到两种允许离婚的情形。
第一是淫乱。
马太福音第十九章,主耶稣对法利赛人说,“我告诉你们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犯奸淫了,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(太19:9;参太5:32)
“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”英文译作except for marital unfaithfulness,因此被称为 “Exception clause.”
耶稣这句话的意思是,“凡休妻另娶的,就是犯奸淫,除非有淫乱的事情发生。”因此,这节经文表明,若夫妻任何一方有淫乱的事情发生,无辜的一方提出离婚是允许的。
第二是被休。
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,论到夫妻有一方信主另一个是不信的时保罗说,“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,就由他离去吧。无论是弟兄,是姐妹,遇着这样的事,都不必拘束。”(林前7:15)
这种情形显然是信主的一方由不信的一方踹开了,即无辜的一方是被离婚,你没有选择。因此保罗说,由他吧,遇着这样的事,不必拘束。
这两种情形,圣经的教导是允许离婚,但基督徒应当记住神的一贯心意(ideal)是二人成为一体。既是发生诸如淫乱的情形,若犯罪的一方愿意真心认罪悔改,理想的结局仍然是在基督里寻求宽恕与和好。
关于再婚,圣经有哪些教导呢?
首先要说,圣经对于再婚没有太多的教训。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保罗说,“至于那已经嫁娶的,我吩咐他们,其实不是我吩咐,乃是主吩咐,说,妻子不可离开丈夫。若是离开了,不可再嫁。或是仍同丈夫和好。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。”(林前7:10-11)
根据保罗这段话,人离婚后只有两种出路:要么一直保持单身,要么与原配偶和好。
但圣经中有几处经文提到寡妇再嫁。
“丈夫活着的时候,妻子是被约束的。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随意再嫁。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。”(林前7:39)
“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。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。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”(罗7:2-3)
“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,生养儿女,治理家务,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。”(提前7:14)
因此有人认为,圣经虽然没有离婚后再嫁的明确教训(林前7:39的“若是离开了,不可再嫁,”应该不是指上述两种情形的圣经允许的离婚),但参考寡妇再嫁的经文,在上述两种情形(即有淫乱发生或是被不信的一方离弃),既然离婚是允许的,那么再嫁也应该是允许的。必须承认,再嫁所引起的争论比离婚的争论还要多。
综上所述,在福音派教会中有关离婚与再嫁的论题,有四种大体上旗鼓相当的观点:
1. 不可离婚,也不可再婚;
2. 上述两种情形可以离婚,但不能再婚;
3. 上述两种情形可以离婚,也可以再婚;
4. 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其他特殊情形也可以离婚,也可以再婚。
上述第二种观点有更多的圣经依据;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相似,在有关离婚后再嫁方面参考寡妇再嫁作了一些延伸;第四种观点认为可以离婚的情形,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两种情形外,若有严重精神心理疾病,虐待、家庭暴力等情形,也应当允许离婚,而且离婚后也应该可以再嫁。
笔者认为,第一种观点是最理想的状态,也是神的一贯心意。